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追加采购,必须要把握五个要点:
1.追加采购应当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
2.需追加采购的标的要与原合同标的相同
3.追加采购产生的变更需要签署补充合同
4.不得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
5.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
有人问,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“添购”,那么“追加采购”和“添购”有何不同?
1、添购既可以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,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进行。
2、添购不要求合同标的保持一致,但也有百分之十的金额限制。
3、添购实际上属于一个全新的采购行为,供应商不变,标的物变了;而追加采购则是供应商不变,标的物也没变。